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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防止企業藉移轉訂價規避我國所得稅負:
由於所得稅之課徵,將降低企業稅後利潤,營利企業面臨不同國家之所得稅制度,基於追求全球稅後利潤最大化之目標,偶有藉彼此間之控制關係,安排相互間交易所訂定之價格(即移轉訂價),將利潤實現在低稅負或免稅之一方,以達降低集團總稅負之目的。
二、順應國際間移轉訂價之查核風潮:
近年來,規劃並建立移轉訂價制度之國家日益增加,跨國企業可能迫於各國強大之查核壓力,而將集團企業之整段交易利潤儘可能實現於查核較為嚴格、處罰較為嚴厲之國家,如美國、英國、日本、大陸等,而造成相對查核較寬鬆之我國稅收流失。
三、促使企業做好稅負風險管理,降低全球的稅負風險:
台灣自2006年1月開始規定要做移轉訂價報告分析,企業開始注意到稅負風險,移轉訂價報告讓企業重新去檢視全球的利潤分配合不合理,避免被各國的國稅局補稅,非常值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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